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6.10.11
问: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问: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问: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问: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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